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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一野生大鲵被放生嘉陵江
时间:2019-07-12 14:56 来源:广元市水产渔政管理站 作者:广元市水产渔政管理站 点击:


710日晚22:00时,广元市水产渔政管理站接到渔业资源保护志愿者服务队队长文玉兴电话,称“一市民报告其在嘉陵江朝天区城区河段钓到大鲵一尾,重约1.5斤,请相关部门前去处理”。随后市渔政执法人员联系钓友将大鲵先行暂养。次日,经渔政部门检查,该大鲵体质健康,在文队长、钓友和市民朋友护送下,对其在嘉陵江进行了放生。

今年以来,广元市渔政部门在利州区境内菖溪河、嘉陵江流域共发现(误钓)并救护放生大鲵3尾,且是市民主动联系渔政部门进行放生、还有热心市民购买误钓的野生大鲵并报告渔政部门来监督放生,市民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野生水生动物意识大大增强。在媒体对当事人采访中,了解到市民知晓野生大鲵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误捕捞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渔政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误捕到野生大鲵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渔政部门,并经专业人士鉴定其健康状况后,再确定能否进行放生。

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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