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关于泸县兆雅镇张某某非法捕捞案听证会在泸县农业农村局101会议室召开。参加听证会的有案件当事人张某某、泸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股、泸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泸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等相关人员。
据悉,张某某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系2022年11月4日泸县公安局兆雅派出所移送的线索,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2022年6月9日下午,泸县公安局兆雅派出所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泸县兆雅镇大石坪村附近河道内有地笼,经查系兆雅镇大石坪村13组龙虾田养殖户张某某安装在河道内,兆雅派出所民警随即对地笼及渔获物进行了扣押,按程序对渔获物进行销毁、放生。经泸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案发河道属于禁渔区;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扣押的地笼中有19个属于禁用渔具。张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情况属实。
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扣押在泸县公安局兆雅派出所地笼网21张;罚款15000元整(人民币)。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反馈,承认该事件是事实,但他不是故意放地笼网的,因为当事人是养龙虾的,防护措施没做好,龙虾在雨季逃往河沟,为了减少龙虾跑进河的损失,就用自家的渔具去捞回来,当事人不完全清楚禁渔期、禁渔区的具体规定,也不是故意去河里捞鱼。经当事人申请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11月21日得到泸县农业农村局的批复,在龙溪河兆雅板桥段增殖放流,鲢鱼8000尾、鳙鱼2325尾,价值共计6325元;同时花费了6910元对倒虹河河道进行整改,修复破损河坎,请求从轻处罚。
经出席听证会相关人员研讨,考虑当事人主观恶意不大,且有增殖放流、修整河道的情节,属于减轻情节,建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酌情减轻处罚。
参加听证会的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张庭胜解释:“这次听证既是一次听证,也是一次公开释法。举行听证会是贯彻执行听证工作的重要措施,更是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举措,减轻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现了法律的力度和温度,是一场具有警示意义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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