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当事人刘某等人携带木船及渔网,无视邻水县“禁渔令”(2021年1月6日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邻水县公安局 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 邻水县交通运输局 邻水县水务局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邻水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邻农函[2021]3号)),在长江一级支流御临河(冷家乡至观音桥镇段的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2020年11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邻水县公安局柑子派出所巡逻人员现场发现,并扭送至柑子派出所。现场查获木船3只,网具41片及渔获物250余斤。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对涉案渔具依法进行鉴定,其中六片定制三重刺网最小网目尺寸均小于6厘米,属于禁用渔具。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对本案所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等进行鉴定,次案件所涉及水产品种类为15种,共计162尾,245.2702斤;其中有11种鱼类卵巢发育至Ⅱ-Ⅳ期之间,为怀卵亲本(共计85尾,81.7734斤),其中易危物种方氏鲴16尾。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汇集四川省农业大学、四川水产学会等专家共同对损失价值鉴定。本案件所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失价值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组成和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组成,其中直接损失为6105.13元,间接损失为34,987.85元,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为34,987.85元,共计损失总价值为76,080.83元。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与资源公益保护职责,促成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与当事人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当事人当场兑现生态生态损害赔偿金。此案,是广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成功磋商案件。
2021年4月22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三人非法捕捞依法进行判决,判处刘某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邱某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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