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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资质审核和申报我省第四批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通知
时间:2021-05-31 14:52 来源:渔政处 作者:admin 点击: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加强对我省天然水域经济物种增殖放流的管理,防止放流外来物种,保障苗种放流质量,提高放流效果,保障生态安全,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各地近几年开展鱼类增殖放流活动的实际情况,我厅将我省已公布的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同时开展第四批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资质审核要求

省水产局曾于2015年、2017年、2018年先后组织了三批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工作,全省共计126家单位列入了全省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名单。为加强对苗种供应单位的动态管理,对单位资质已过期或已停止经营的,或者其他已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出苗种供应单位名单。各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县(市、区)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纳入名单的苗种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查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实地查勘生产场地、繁育种类及亲本质量、数量。复核工作要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格把好苗种供应单位的资质入口关。

通过资质复核的企业,填报《四川省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复审表》,经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和市(州)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以市(州)为单位报省水产局。

二、第四批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申报相关事项

(一)申报条件

苗种生产单位应当符合条件,在亲本数量与质量、生产设施及苗种生产能力、技术保障、企业信誉等方面符合《通知》要求,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二)申报方式

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登记表》进行申报。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时对单位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州)统一报送我厅,经我厅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核后对外公布,公开申报单位名单及放流品种。今后由我厅统一组织各地实施的中央财政项目经济物种增殖放流项目,以及在四川省境内天然水域放流水生动物苗种的,所需放流苗种均须来自我厅确认公布的苗种生产单位。

三、时间安排

请各市(州)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对前三批已公布的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资质复核情况和新申报的符合条件的苗种供应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五份和电子版)报省水产局。省水产局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公布。

 

联系人:苏安玲

电话:028-87774961,18200302060。

电子邮箱:scsyzc@126.com

 

附件:1.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

2.四川省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3.四川省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复审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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