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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 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5-17 16:49 来源:渔政处 作者:渔政处 点击: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文件

 

川农发〔202194

 

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

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农办渔函〔202023号)相关要求,我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印发各地,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429


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

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长江流域禁捕后水生生物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农办渔函〔202023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要求,禁捕期间,在我省禁捕范围内,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均需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或许可文件。

二、办理程序

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除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向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保种育种需要捕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提交一式两份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捕捞实施方案

(二)因保种育种需要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文件,提交一份向农业农村厅申请捕捞的请示及捕捞实施方案、保种育种计划报告

(三)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需要捕捞其它水生生物的,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文件,提交一份向农业农村厅申请捕捞的请示及捕捞实施方案、科研监测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计划书

(四)因种群调控需要捕捞其它水生生物的,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文件,提交一份向农业农村厅申请捕捞的请示、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委托水产科研院校编制的种群调控论证报告。

三、捕捞许可论证

为严格执行禁捕管理规定,加强对禁捕后天然渔业资源的保护,防止以科研捕捞为名进行商业性捕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非必须不批准的原则,严格行政许可,在对采集水生生物项目审批前,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捕捞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一)专家论证内容

专家论证捕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严格执行;论证采集其它水生生物的,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具体包括对捕捞实施方案、保种育种计划报告、种群调控论证报告中涉及的科研技术人员资质、科研实验设施设备、养殖繁育场地及设施设备条件、捕捞时间和地点的适当性、捕捞工具的合理性、捕捞种类和数量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种群调控所获水产品的利用等。

(二)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要明确捕捞的理由、时间、地点、采用船舶、渔具尺寸及数量、鱼类种类及数量(含卵苗、亲体)、种群调控利用等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四、审核管理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工作中,对申请目的与相关依据材料内容不符,或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达到同样目的的申请,不予受理;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依法严格审批。同一项目捕捞许可跨年的,实行一次论证、一年一批。

五、相关要求

(一)禁止使用三无船舶开展相关采集活动。

(二)项目单位在开展捕捞前需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或许可文件,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确定具体捕捞的时间和地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专项捕捞,还需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抄送文件,送达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并服从其管理。

(三)项目单位在开展采集过程中,要全程携带相关许可文件,并在采集船舶或活动中悬挂农业农村厅统一制作的科研采捕标识旗帜;除准许捕捞的种类和数量外,超出批准范围的种类和数量(不包括外来物种)须在测量、计数后及时放回捕捞水域。

(四)项目单位采集活动结束后,要将采集到的种类、规格及数量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文件上签注结束捕捞的时间并加盖公章,由项目单位将许可文件和科研采捕标识旗帜交回农业农村厅窗口。同时将科研调查、监测或种群调控结果及保种育种的每年驯养繁殖情况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五)经批准的种群调控所获水产品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上岸和销售。进入市场销售的应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文件。

(六)项目单位严禁以科研捕捞为名开展商业性捕捞,并主动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主动作为,严格检查。对项目单位超出批准范围采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采集活动中的其他违规行为,要求及时整改。

(七)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在专项(特许)捕捞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监管失职,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黄河流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水产科研单位。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