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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05 09:4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草局:

为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落实,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林草局等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你们。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分工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7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切实维护长江经济带河流生态系统健康,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坚决纠治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挖砂采石等对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影响,强化长江流域四川境内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任务分工方案如下。

一、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加强江河湖泊重点水域生态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以濒危水生生物为重点,在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恢复重要水域自然生境。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修复,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规划涉水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恢复长江及重要支流自然生境,实施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等河流的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消除已有不利影响,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满足水生生物最基本的栖息繁衍需求。

(牵头单位: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完善生态调度

根据水生生物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水库及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调度方式。涉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域等有特殊用水要求的河段,专题论证确定其生态流量。

科学规范水电站运行管理,优化水库调度运行方式,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的生态调度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水域生态的负面影响。研究建立生态水量保障机制,维持流域生态系统水资源平衡。实施恢复鱼类洄游通道,确保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的需要。

(牵头单位:水利厅;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

三、科学开展增殖放流

根据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和水域生态容量,制定科学有效的放流规划,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种类、规格、数量和时间,开展标记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放流效果评估机制。

加强对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管理,建立供苗单位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监管,确保苗种质量。

加强社会公众和宗教团体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的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严控无序放流,严防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污染,提升放流效果。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财政厅)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大力推广池塘健康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现“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推动水产绿色发展。

加强外来物种养殖的管理,防治因养殖逃逸造成天然水域种质资源污染和损害。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五、实施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有效保护好我省长江上游珍稀濒危鱼类,对长江鲟、川陕哲罗鲑等实施抢救性保护,在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四川省重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划,力争2025年前长江鲟、川陕哲罗鲑种群数量实现有效保护和恢复性增长。

加强区域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着力控制和减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珍稀水生生物的破坏和不利影响。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物种历史分布和现实生存情况,编制本地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计划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全方位提升区域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水平,尽快扭转不同等级濒危物种种群衰退趋势。

进一步改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保种和野化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建立野外试验性放归保护小区,建立跟踪监测网络,科学评价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和恢复效果。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

六、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根据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科学确定并适时调整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等级,进一步强化对水生生物的保护与管理,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

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规划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人工驯养繁育研究和种群恢复工程,全面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

开展全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建设,定期发布全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公报。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七、强化生境源头防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的规范管理,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涉及水生生物栖息地的规划和项目依法开展影响专题评价,对已批复的相关流域开发规划,应从生态保护优先角度出发,进行修订和完善,流域河流应根据鱼类生存与繁衍需要,保留适合水生生物栖息繁殖的天然河段。

加强长江水域污染防控,开展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污染事故,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污染事故。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禁止在各级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要确保达标排放,要建立排污台账,逐步减少重要水域排污口的排放总量,加大污染治理力度,2020年,力争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到83%,87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81.6%,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八、加强保护地建设

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关键生境建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其他保护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严格监管涉水工程。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挖沙采石、航道疏浚、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水生生物分布情况和保护需要,科学划定保护区,严格落实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及其生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和相关补偿措施,对已建和在建涉水工程项目,开展专题督察,确保生态补偿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九、提升保护地功能

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水域生态监控能力建设,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建立水生生物资源资产台账,充分利用大数据增强旅游、监管、救护和科普教育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已建成的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和指导,在管理机构、人员、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撑保障,确保保护区功能有效发挥。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水生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审查及补救措施审批管理,明确补偿主体和责任,科学确定补偿范围,规范补偿标准、用途,根据流域生态保护需要,依法依规整合各类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流域性受损生态的补救和修复,增强补偿措施针对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积极推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补偿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将捕捞渔民退捕与精准扶贫相结合,通过资金奖补、就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转得出、稳得住、有保障,不返捕”,确保在2019年完成全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2020年底前,实现我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2021年底前,完善全省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一、强化支撑保障措施

加大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支持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事业,健全多主体参与、多元化融资、精准化投入的体制机制。要重点加大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捕捞渔民退捕转产”等工作的资金支持。相关市(州)、县要依法落实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统筹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加强退捕渔民的实用技能培训,加大再就业扶持力度,努力拓宽渔民转产转业渠道,统筹推进渔民上岸安居、教育、医保、低保、养老及扶贫等方面政策落实,完善退捕渔民相关保障机制,使其生活上无后顾之忧。

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研究。加快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人工驯养和繁育技术攻关,开展生态修复技术集成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水生生物保护模式和技术。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管理

规范涉水项目管理。强化水生生态与资源保护,重点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配备配齐执法装备和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探索建立退捕渔民“护渔”巡查制度,继续抓好“亮剑”系列渔政专项执法行动,强化专项督察和交叉执法检查。

完善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渔业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联合打击非法捕捞、非法经营、非法利用和非法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三无”船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各地要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长江流域地方政府绩效及湖河长制考核体系,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四、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树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进行宣传,突出公益属性,定期公开长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思想认知,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长江渔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营造全社会参与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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