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委)、工商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为加大海龟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中国海警局司令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海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78号)精神,我们决定于近期在全省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海龟运输、利用及进出口等各环节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海龟资源保护。同时,结合联合执法行动,开展各类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内容
(一)严肃处理非法经营利用海龟的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海关要针对重点城市、重点市场等进行执法检查,认真排查经营流通环节违法买卖、利用海龟的行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地区海龟展演展示及人工繁育等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未经批准利用海龟展演展示以及开展人工繁育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大海龟非法贸易和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部门间的情报信息分享,强化海龟保护CITES履约执法,各重点口岸要加大查验力度、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查处海龟及其制品非法贸易和走私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行动时间:2018年1月8日至2月8日。
组织形式:本次行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由各市(州)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做好联合执法检查。二是由农业厅牵头,工商、海关、濒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成都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三是省级部门组成工作组,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重点督查和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打击非法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行为的合力。
(二)严格执法,处罚到位。对于查处的非法杀害、买卖、利用、走私海龟及其制品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形成震慑力;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将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作为宣传教育的好机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商户和社会公众对海龟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自觉抵制非法行为,积极参与到海龟保护工作中。
(四)全面总结,完善提高。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相关总结报告及执法行动成效统计表(见附件)于2018年3月2日前分别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其他联合行动部门;大案要案请随时报送。
联系人:省农业厅梁毅
电话:18108253410
邮箱528010189@qq.com
附件:打击破坏海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成效统计表
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成都海关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成都办事处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