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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5-03 14:36 来源:四川省水产局 作者:渔政处 点击: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的部署,为全面、充分、准确的反映我省长江流域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和实现禁捕的政策需求,根据《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推进长江流域禁捕有关情况统计工作的紧急通知》(长渔函字[2017]35号),现将我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将根据调查统计数据作为推进长江禁捕工作和制定禁捕后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开展调查统计,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相关数据准确翔实。

二、统计要求

各填表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对相关数据的来源、准确性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计表中“无证渔船”部分,只需要统计总数,其他填报数据均不涉及。

(二)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均需填写附件1、附件2

(三)水生生物保护区(见附件78)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填写附件3

(四)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长江流域禁渔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填写附件4;长江流域禁渔区在《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中,是指长江干流,岷江、沱江、嘉陵江干流,大渡河干流。

(五)附件34以外长江流域其它水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填写附件5

(六)附件345水域类型中,所辖水域包含哪种类型,就分别填报对应附件表格;如没有,请在对应表格的填写日期后注明“没有该类型水域”,并签字盖章。

(七)各市(州)将所辖县(区)摸底调查数据汇总后,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17511日前报送我局。同时,将所辖县(区)调查表(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并寄送省水产局渔政处。

三、配合调研核查

农业部长江办拟于5月上旬组织工作组,赴长江流域重点市、县开展专题调研,调查核实渔民生产生活相关数据,调研渔民生产生活和相关退捕转产政策情况,抽查和核实长江流域捕捞渔民相关数据,请各地认真准备。

联系人:梁毅,028-87774961(兼传真),18108253410

  箱:scsyzc@126.com

 

附件:1.长江流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

2.长江流域不同水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统计总表

3.长江流域不同水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3-1

4.长江流域不同水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3-2

5.长江流域不同水域禁捕有关情况调查表3-3

6.填表说明

7.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名录

8.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录

 /附件.doc

 

 

四川省水产局

2017年53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