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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3-02 09:50 来源:四川省水产局 作者:渔政处 点击: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201611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将我省天然水域禁渔期从21日至430日调整为3l日至630日;明确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新的禁渔期制度从201731日开始施行,为保障今年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的禁渔期制度,做到禁渔期调整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和守法意识,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特别要做到每个渔民都要遵守禁渔期的相关规定,确保今年我省天然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关心渔民生产生活

禁渔期延长后,为保障渔民生活,维护渔区稳定。各地要主动关心禁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帮助渔民解决禁渔期的实际困难。各地还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扶持渔民发展养殖生产、就地就业务工等多种途径,解决渔民禁渔期的生产生活。

三、强化管理措施

在禁渔期间,各地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天然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运输、经营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新的禁渔期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15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