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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水产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暂行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11-04 16:47 来源:省水产局 作者:渔政处 点击:

 

局属各部门:
      《四川省水产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暂行制度》已经2016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产局
                                                     2016年9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落实我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全省水产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我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全省水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我局有关处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对行业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为全省水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议事领导机构,局长担任安委会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局机关有关部门及局属原种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为议事日常协调机构,局安委办设在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由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安委办主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2.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3. 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发展绩效、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5.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
6. 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7. 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
1. 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督促、支持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3. 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奖惩。
4.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足额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投入。
5.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6. 发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指挥或协助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分管负责人
1.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贯彻落实。
2. 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请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3. 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
4. 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 督促做好分管行业领域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问题整改。
7. 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协助做好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1. 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
2. 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单位安委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4.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行业综合性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5. 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分管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局安办(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1. 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局安委会决议,督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 承担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检查、指导、协调局机关各部门及局属原种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3. 组织拟订全省水产行业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4. 指导、协调和督促市(州)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
5. 组织实施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
6. 指导、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指导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 负责全省水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综合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汇总、分析、传达、总结和上报工作。负责与农业部、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
8. 承办省政府、农业部、厅安监处和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局机关有关部门、局属原种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局机关有关处室应结合职能职责,做好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厅直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责任落实机制
第八条 完善领导机制。安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分管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健全考核机制。省水产局将水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农业厅综合目标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健全决策机制。党委、办公例会或安委会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按照“三个必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相关领导在接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1. 行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 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局分管负责人及局安办主任和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省政府另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年度述职机制。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述职。
第十三条 完善约谈机制。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其它需约谈情形的,局安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局安委会副主任约谈事故发生地市(州)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约谈由局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问责机制。对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单位履行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水产局安办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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