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水函〔2012〕42号
各市、州水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农业部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全省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春季禁渔的有关规定,我省春季禁渔时间为:2月1日至4月30日。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及雅安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禁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禁渔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天然水域。
三、禁渔要求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方式的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活动,禁止扎巢取卵、挖砂采石,禁止销售和收购野生河鱼。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思路,创新思维,把春季禁渔上升到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生态安全服务的高度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领导,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为保障禁渔工作的顺利实施,省上成立以水利厅厅长冷刚为组长,水利厅副厅长刘俊舫、省水产局局长卿足平为副组长的省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春季禁渔工作。各地在成立相应的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要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春季禁渔宣传工作。禁渔前,各级渔政机构要深入渔区、渔船、水产品市场和重点鱼餐馆,宣传禁渔目的意义,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为禁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禁渔期间要主动邀请媒体参与禁渔行动,从更高、更宽、更深的角度,宣传有关渔业法律法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春季禁渔的重要意义。同时,各地还要按照长渔委的要求,继续开展以“生命长江”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广大渔(农)民及群众的守法意识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做到春季禁渔在沿江渔区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严格执法,打击各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清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积极实行禁渔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确保各项禁渔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重要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交界水域的检查。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天然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对一些典型案件要进行媒体曝光。在禁渔期努力做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河鱼”的管理目标。要公开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水域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禁渔期往往是渔业违法案件的多发期,各地要加强对枯水期水域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防止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宣传,严厉打击偷捕、贩卖水生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要做好水下工程作业涉渔影响评价审查和补救措施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挖砂采石的监管,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挖砂采石,同时开展非禁渔期挖砂采石的涉渔影响评价工作,督促落实各项补救措施,切实保护好鱼类生存环境。
(五)开展增殖放流,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春季禁渔的有利时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的精神,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科学制定和实施人工增殖放流计划。同时,要选择部分生境状态较好、鱼类“三场”相对集中、分布有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河段进行重点保护,划定常年禁渔区,保持河流的原始属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积极争取建立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提高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实际效果。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高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机制和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的投入,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和制度保障。继续开展禁渔效果、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水域环境的监测工作,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六)关心渔民的生产生活,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多方筹措、争取春季禁渔专项经费,确保禁渔工作正常进行。禁渔期间,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主动关心、了解渔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帮助渔民解决在禁渔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地方政府将渔民在禁渔期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贫困户救助体系,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物救济、开辟生产门路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禁渔期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禁渔期渔区的社会稳定。
(七)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反映禁渔动态
各地要认真作好禁渔信息交流工作,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兄弟市(州)、县(市、区)保持密切联系,学习交流先进的禁渔管理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禁渔工作。禁渔期内各地要及时、准确地报送禁渔动态信息,期数应不少于5期。在禁渔期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禁渔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各市、州渔政管理部门于5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的方式将禁渔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省渔政处。
四川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举报电话:
028-87774961,87718170,87774141。
E-mail:scsyzc@126.com
附件:四川省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冷 刚(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刘俊舫(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卿足平(省水产局局长)
成 员:何 强(省水产局副局长)
袁 野(省渔政处副处长)
张志英(省渔政处副调研员)
陈 平(省水产局船检港监科副科长)
李 洪(省水产局渔政科主任科员)
朱晓伟(省水产局船检港监科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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