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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水生)
时间:2014-12-18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审批(水生)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营利用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清楚、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三、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3份(此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水生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包括:供货方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要经营利用其驯养繁殖产品的,需提供专家评估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直接或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通过预审并按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省农业厅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农业厅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来源、种类及必要的设备设施需要进行检查核实。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专家对其驯养繁殖情况进行鉴定。根据核查情况或专家鉴定结果,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公告;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检查核实或专家鉴定10个工作日及农业部审批时间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028)86958137、86916530、86517129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028)87774961、87718170八、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农业厅:(028)85505752    附件:附件 办事流程 申请表 审批标准 示范文本.rar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