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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水生)
时间:2014-12-18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6.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水生)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所需物种必须从野外捕捉获得; (二)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采捕标准符合要求; (三)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较稳定。 (四)驯养繁殖、展览、表演的应具有完善的设施和技术力量。 三、申报材料 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科研、调查、监测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 (二)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三)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直接或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网址:http://egov.sczw.gov.cn/)通过预审并按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正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跨省捕捉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省农业厅审查通过后,上报农业部;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捕捉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农业厅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028)86958137、86916530、86517129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028)87774961、8771817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农业厅:http://www.scagri.gov.cn 邮    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处:scxzspc@163.com 八、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农业厅:(028)85505752    附件:附件 办事流程 申请表 审批标准 示范文本.rar

(责任编辑:admin)